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思屏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思屏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