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四一號二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