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9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己○○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捌元由被告甲○○、丁○○○○○○、己○○連帶負擔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餘由被告甲○○、丙○○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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