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宜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其中妨害自由、恐嚇、行使偽造私文書、恐嚇、傷害、侵占遺失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00號判決確定,強盜罪經本院上訴字第3313號判決確定,因減刑又定執行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於92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4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70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