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2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除已繳1,665元外,尚餘1,48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者,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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