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 王國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香港小吃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101年10月12日│32,000元│GP0000000││││旦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