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被告 王俊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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