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朝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朝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王朝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恐嚇│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間至97年9月│97年8月7日晚間10│100年5月4日││││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7年偵字│桃園地檢97年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少││年度案號│第15054號、第│第15054號、第216│連偵字第59號、│││21650號│50號│第10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00│97年度訴字第1200│100年度易字第314││事實審││號│號│6號││├────┼────────┼────────┼────────┤││判決│100年5月27日│100年5月27日│101年2月23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00│97年度訴字第1200│101年度上易字第││判決││號│號│568號││├────┼────────┼────────┼────────┤││判決│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101年4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共6次│共4次│共2次│├────────┼────────┼────────┼────────┤│犯罪日期│100年4月28日至│100年5月14日至│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1日│100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少│臺中地檢100年少│臺中地檢100年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59號、│連偵字第59號、│連偵字第59號、│││第103號│第103號│第10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4│100年度易字第314│100年度易字第314││事實審││6號│6號│6號││├────┼────────┼────────┼────────┤││判決│101年2月23日│101年2月23日│101年2月23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判決││568號│568號│568號││├────┼────────┼────────┼────────┤││判決│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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