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8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祝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0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35072元整自民國104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3507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