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志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賴志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打鐵」之成年男子(下稱「打鐵」),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打鐵」自民國103年2月1日10時許起,在高雄市○○區○○街○○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廢棄房屋,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俗稱「十二棋子」之賭博,賭博方式為將12個不同的象棋代號書寫於押注帆布上,並由「打鐵」擔任莊家任意取出該12個棋子中其一放入押盒內後,再由賭客取四色牌以現金方式下注後,再顯示抽出之棋子,押中者可獲得所押金額10倍之賭金,未押中之金額則歸「打鐵」所有,以上述方式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賴志宏則負責清理賭桌上賭資及賠率,並約定自「打鐵」贏得賭資中朋分若干,以此非射倖性方式加以牟利。嗣於同日11時30分,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發現賭客 陳在隆劉緣娣湛美容童換龍鄭添來鍾添德童榮傑蕭鎮雲鍾錦源鍾錦泉廖文雄 等11人(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場,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全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賴志宏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陳在隆、蕭鎮雲、鍾錦源、童榮傑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16張。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與「打鐵」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之犯
意聯絡,以被告「打鐵」為首,於103年2月1日10時起至同日11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在高雄市○○區○○街○○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廢棄房屋,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由「打鐵」作莊以如前揭犯罪事實要旨欄所載之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並從中牟利,而被告負責在賭桌處理賭資,並自「打鐵」贏得之賭資中朋分若干以牟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打鐵」就上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共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聲請意旨漏未論及共同正犯,容有疏漏,亦附此敘明。被告自103年2月1日10時許起至同日11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期間中之前述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均在同一地點為之,顯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致過苛。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觸犯賭博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謀己利,共同聚眾賭
博而擔任負責清理賭檯上賭資及賠率,而從中牟利,助長投機風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非是。復考量被告擔任之分工角色分配與支配地位,及本案認明之經營期間僅約1小時半;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5之物,均為在賭檯上之財物及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賭資│新臺幣5,200元│賭檯上財物│├──┼──────┼────────┼─────┤│2│四色牌│2包│編號2至5,│├──┼──────┼────────┤為賭博之器││3│押注板│1張│具。│├──┼──────┼────────┤││4│棋子│11個││├──┼──────┼────────┤││5│黑色帆布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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