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107年度審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7年7月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黃俊華(下稱上訴人)之戶籍地及居所,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見107年度審訴字第604號卷第55頁、第56頁)。上訴人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7月12日具狀聲明上訴(此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之日期戳章在卷可參),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對於所犯毒品罪判刑為4月、8月深感刑期過重,特聲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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