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 許晏禎 即米蘭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若米蘭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非許晏禎,請 陳明 是否將本件債務人更正為許晏禎,並應提出債務人許晏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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