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75號聲請人甲○○
0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東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新東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