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