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7號債務人辛○○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原美國
運通銀行)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戊○○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癸○○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卯○○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5號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出之工作證明、薪資單及勞保局投保資料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1,149元,還款期限分8年共96期,清償總金額為1,070,304元,清償比例為百分之30.67;且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17,5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1,149元,其所餘金額尚未逾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9,828元,可認債務人尚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是經核該更生方案之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汪俊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件一:
┌────────────────────────────┐│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人應於本件裁定確定之翌月15開始履行更生方案。││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分配比例主動向債權││人清償,於每月15日前清償新臺幣(下同)11,149元,分8年││清償,計96期。││3.債務總金額:3,490,241元。││4.清償總金額:1,070,304元。││5.清償比例:30.67%│├────────────────────────────┤│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元)││額(元)│├───────┼──────┼──────┼──────┤│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0,397│4.60%│513│├───────┼──────┼──────┼──────┤│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59,052│13.15%│1,46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085│2.07%│230││復興分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31│5.79%│64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4,246│4.42%│49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1,638│4.06%│45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847│1.23%│13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87,059│16.82%│1,87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992│1.86%│20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3,910│25.90%│2,888│├───────┼──────┼──────┼──────┤│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59,004│4.56%│508│├───────┼──────┼──────┼──────┤│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49,616│4.29%│47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940│2.43%│271│├───────┼──────┼──────┼──────┤│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6,373│3.62%│404│├───────┼──────┼──────┼──────┤│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0,936│3.18%│355│├───────┼──────┼──────┼──────┤│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915│2.03%│226│├───────┼──────┼──────┼──────┤│合計│3,490,241│100.00%│11,149│└───────┴──────┴──────┴──────┘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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