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向票據發票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價購之傳票影本。
二、請具狀釋明聲請人為何(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不符)。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