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62號
原告 陳俊蒝
被告 林金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
法官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育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62號
原告 陳俊蒝
被告 林金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
法官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育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