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曜同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
林福容律師 陳欣怡 律師被告 高鋒銘 義務辯護人 王國論 律師被告 林旻諄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
蘇志成 律師被告 陳志興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廖傑驊 律師被告 洪彥昇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 曾竹茂 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 許豐泉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巫文利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
鄭鈞懋 律師 陳姿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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