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佑選任辯護人謝國允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家佑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5年7月7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審酌被告收入不穩定,因缺錢而犯案,並變裝逃避追查,查獲後始終覓保無著,是羈押原因仍存在,所為攜帶兇器強盜之罪嫌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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