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9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沙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債務人就已確定之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再審理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係為推翻已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同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9號)。查本件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係聲明請求廢棄本院89年度促字第11867號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是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以系爭支付命令金額即新臺幣(下同)3,253,530元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惟上訴人於提起再審之訴時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自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32,274元(即33,274-1,000=32,274)。
二、又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此費用亦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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