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訴訟代理人 蕭素慈 被告 張莉靜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勝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