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0號上訴人 賴金獅
賴福生 賴秀妹 賴秀玉 被上訴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代表人 張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上訴人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凃裕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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