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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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天邦 被告 李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兩造就系爭房屋借款契約書涉訟,已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原告所提上開合約書第25條所明定,並有上開合約書1份在卷可按(105年度司促字第476號卷第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