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莊國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即原告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751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均受清償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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