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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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