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33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住址中關於「高雄市○○區○○街○○○巷○○號5樓之」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巷○○號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