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邱陳玉珠 被告 林勉 上列被告林勉因詐欺案件(105年度原簡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明珠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