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賈海山 被告 陳金田
陳德勝 陳德清 張伯瑋 陳靖雯 林志遠 林文玲 林文麗 林碧蓮 林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62,620元》及其上同段15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課稅現值為72,3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核定為404,989元《計算式:(2,762,620元+72,300元)×原告持分比例1/7=404,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