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 侯伯仲 原告與被告 吳欣生 即 陳增夫 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