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徐新鳳 送達代收人 李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游米妹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徐秋菊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追加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