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 鄭登茂藍寶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鄭登茂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里○○街000號」、債務人藍寶玲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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