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 潘鳴恩 、 潘永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潘鳴恩、潘永福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