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署以其送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一.二一公克(聲請人誤載為一.二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物經送驗結果,為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可稽,堪認該物為海洛因無訛。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自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