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程序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以該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經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本院,而前此告訴人已於同年一月六日具狀向檢察官撤回告訴,有聲請狀一份附卷可憑,檢察官本應就此為不起訴處分,竟仍予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