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有札被告甲○○右列聲請人以具保人因被告甲○○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有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有札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陳有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釋放。茲以該被告於該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五0一八號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情,經核並無不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y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