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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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苗小字第22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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