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9號
102年度易字第87號102年度易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海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80
8號、第12981號、第15314號、第18337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112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8149號、第29247號、第32716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24997號、第24998號、第28149號、第29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川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