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聲請人 丁厚維 (原名 丁厚煒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俊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六六三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青含國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自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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