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188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勃睿

被告 彭炳勝 原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消費帳款,但原告並未能提出被告簽署之信用卡申請書原件以供審核,無從憑認原告之主張確屬真正,其請求即難准許。

二、本件除前項說明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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