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73號

上訢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簡正翰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萬6408元,應徵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舜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