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7號

聲請人 洪昱晴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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