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原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告 林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34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883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民國95年9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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