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聲請人 莊榮兆 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原告 鄭民崇 與被告 陳慶 、 謝錫寬 、 林澤權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逾期金未繳,則駁回訴訟之參加。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