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法定代理人杜宗惠
樓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 律師
卓品介 律師 謝允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惟查本件係再審原告對於簡上案件聲請再審,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5,976元,應徵再審之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尚欠新台幣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徐千惠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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