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29號原告建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俊義 原告 盧清舜 共同 鄭志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火炎 、 李黎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到院,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