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65號原告 賴玉圓 被告 陳怡君
溫欣翎 劉秀琴 林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本件原告雖主張其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向訴外人 陳建杉 借款之金額為3,000,000元,惟本件原告所請求塗銷抵押權係為被告四人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4,500,000元,是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債權為準,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號、90年度台抗字第546號、90年度台抗字第546號裁判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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