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4號抗告人即原告 鄭民崇 訴訟代理人 周曉慧 抗告人即參加人 莊榮兆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764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