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4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票號WG0000000號、發票日97年4月17日、金額新台幣拾萬元、發票人乙○○之本票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證據補充「被告與被害人乙○○已達成和解,且被告已當庭返還所收取之利息新台幣15萬元之訊問筆錄」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