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7年4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95年8月22日│10,435元│EU0000000│││││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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