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丁○○
丙○○被告乙○○
甲○○
號9樓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813,467元〔(181÷2×84,814)+137,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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